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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衡阳,石鼓区法院对一起婚礼录像被毁的案件作出判决。此前,刘某钟某二人付费4000元,让某影视公司承担婚礼录像等服务。婚礼结束后,二人索要录像时被告知,因电脑故障录像丢失。双方协商无果,两位新人起诉要求退费道歉并赔偿2万元精神损失。被告当庭向两位新人道歉,但不认可精神损失的说法。法院判决,被告行为构成违约,应退还4000元;婚礼录像具有特殊意义,被告应予以赔偿。最终法院综合各种因素,酌定影视公司赔偿5000元精神损失抚慰金。
婚礼是极具纪念意义的特殊经历,婚礼现场的影像资料是每一对步入婚姻殿堂的夫妇的珍贵资料,具有不可复制性,一旦毁损灭失将不具可逆性,虽影像资料的丢失未对当事人造成生理上的身体健康及完整性的损害,但此事件对当事人具有精神上的损害,本案中,某影视公司将他们夫妇的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纪念影像丢失,给二位新人造成了不可弥补的精神损失,应当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中,刘某钟某请求某影视工作室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否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般来说,违约和侵权责任只能二选一,不能同时主张。但是在本案中,婚礼影像记录了刘某钟某一生中具有永久纪念意义的活动,结婚时的场景、人物和神态具有不可再现性的特殊性,系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刘某钟某在请求某影视工作室承担违约责任后,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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